1997年
中国政府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 “反革命罪”和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等等新设罪名取而代之。
以下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案例
1999年
刘宪立因参预编辑一本题为《中国民主人士之心声》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他在1998年被捕。
2001年
郭庆海因通过互联网为海外民运刊物撰写文章而被河北沧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陶君创办的《梅花网站》被关闭,并被广东深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旺阳因控诉先前坐牢时受虐致残并向海外人权组织通报情况及接受国际媒体采访而“在国际上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被湖南邵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金波因参加组建中国民主党活动并在互联网上撰写主张多党民主制的文章而被山东临沂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
2002年
吕新华因参预组建中国民主党并从网上下载“煽动颠覆”文章及撰写“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文章而被湖北武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牟传珩因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并在海外发表政论文章而被山东青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燕鹏与牟传珩同案被山东青岛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3年
黄琦被四川成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刑时他已被捕3年,罪名是创办《天网》,国内外异议人士在他的网站上发表纪念六四事件文章并主张政治改革。
陶海东因撰写“肆意丑化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书稿并向海外发送“反动文章”被新疆乌鲁木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颜钧因在海外民运网站发表文章而被陕西西安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赵常青因发表公开信呼吁政治改革并释放政治犯而被陕西西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蔡陆军因在互联网发表要求民主的文章而被河北石家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小宁因编辑《政治改革自由论坛》网刊并在海外网站发表主张多党制的文章而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在2002年被捕。
罗永忠因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反动文章”而被吉林长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何德普因参预中国民主党活动并在网络发表或签署“诽谤”中国政治制度的宣言和文章而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姜力钧因签署联名信呼吁政治改革及释放政治犯而被北京法院有期徒刑4年。他在2002年被捕并遭起诉。
罗长福因在网上发表评论声援被捕的“不锈钢老鼠”刘荻而被重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
桑坚成因参加联名上书并在网络上散发批评共产党的电子邮件而被上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在2002年被捕。
欧阳懿因起草公开信并在网络发表政论文章而被四川成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在2002年底被捕。
杜导斌因通过互联网发表政论文章被湖北孝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在2003年被捕。当局后来因杜导斌缓刑期内拒不悔罪为由宣布取消缓刑,执行原判3年徒刑。
2005年
张林因在互联网发表文章“传播错误思想”、“破坏社会稳定”而被安徽蚌埠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郑贻春因在互联网发表“在境外造成恶劣影响”的文章并从海外媒体大纪元获取稿费而被辽宁营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李元龙因使用反放火墙软件登陆被封的境外网站并发表攻击共产党领导的政论文章被贵州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郭起真因在境外网站发表大量 “攻击谩骂”中国政府的文章而被河北沧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建平因在网上发表文章而被山东淄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他在2005年被捕,最初被控诽谤,后改罪名为煽动颠覆。
高智晟因在海外发表政论文章并接受海外媒体采访而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7年
张建红因他主编的《爱琴海》网站被查封后在境外发表“诋毁”中国政治制度的文章而被浙江宁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树庆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异议文章被浙江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荣杰阿扎因在赛马节上公开呼吁让达赖喇嘛回来并要求当局释放被达赖喇嘛认可的11世班禅喇嘛而被四川甘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杨春林因发表“不要奥运要人权”言论而被黑龙江佳木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8年
胡佳因在境外网站发表“煽动性”文章并接受境外媒体采访而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狱中的胡佳同年被欧洲议会授予萨哈罗夫奖。
吕耿松因在境外网站发表文章“诋毁”“攻击”中国政府和政治制度而被浙江杭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陈道军因参与抗议四川石化项目活动并在海外媒体和网站发表政论文章而被四川成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他最初被控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
2009年
刘晓波因通过互联网发表“煽动性文章”和参预起草《零八宪章》而被北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刘晓波在做陈述时说,希望 “我将是中国绵绵不绝的文字狱的最后一个受害者”。狱中的刘晓波2010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张起因加入“泛蓝联盟”并撰文批评共产党而被重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
谭作人因从事纪念六四活动以及与 “境外敌对分子”保持电子邮件来往并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严重诋毁”党和政府形象而被四川成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周岁雄因在市内散发“有煽动性质的”资料和书写“具有煽动性质的”标语而被广西柳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11年
刘贤斌因通过互联网在海外网站发表“污蔑”共产党领导的文章而被四川遂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