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北京不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三名江苏常州市民分别在事隔数月至一年后,被常州劳教机构以一个孤证劳教一年。由于不服劳教决定,三名市民以非法劳教为由诉至法院,却一审、二审均败诉。多位法学界人士在详细了解此案后都惊诧不已,认为其中常州警方、法院涉及多处法律上的硬伤。(8月9日《新快报》)
这起被网民称为“一元劳教案”的例子,本不复杂。报警记录显示,三名常州市民到京上访,坐14路公交车时,司机以有人上访为由报警,致该14路车停驶1小时。但常州警方分别在数月至一年后,以三市民坐14路车不买票,致14路停驶1小时为由,根据司机未经出庭质证的孤证,处以劳教一年。
如果以纯粹的法律眼光来看,这无疑是典型的冤假错案,纵然以最符合警方想像的事实来衡量此事,何曾听到过有人因“逃票”而受到劳动教养之重罚?即使所控全部属实,也不过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已,何至于警方千里迢迢赶赴北京,调查一起数月乃至一年前的异地逃票行为?当然,常州警方不会如此小题大作,而是另有深意。用不着深究警方的“深意”为何,此案也将成为法治之耻。
耻一,以法治之名行破坏法治之举。将合法公民处以劳动教养限制长达1年的人身自由,自然是借用了法治的名义。但是,明显没有立案必要的立案,属于滥用职权,涉嫌以国家强制力打击报复合法公民。由于离立案标准太远,常州警方也承认“案发地”的北京警方并未立案,常州“擅自立案”自然属于滥用职权。其假借法治之名,无非是为当地的“处理目的”找个借口罢了,此案属于典型的“目的先行”。
耻二,借法律程序而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常州警方“插手”北京事务,自当得北京警方的案件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未立案,无“手续”可交接,常州警方本应就此罢手,却依然我行我素,视法律程序如无物。而在此后却又以法律程序处理三市民,法律程序的选择性使用,让人们明白,在一些人眼中,法律程序就是“过场”。
事实上,作为行政处罚之一种,劳动教养已经成为一些地方“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这种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而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为各界诟病已久。虽然在法理上已经失效,但出于行政管理的方便,劳动教养依然得以在行政行为中保留下来。既然如此,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滥用劳动教养这一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法院必应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为进行审查。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履行到其应尽之责。想想让人害怕,劳动教养这只猛虎如果失去了法院缰绳的控制,会对公民的宪法权利造成多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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